关于印发《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实施意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六教〔2012〕21号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入园,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9号)精神,现将《关于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省、市文件要求,于2012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方案,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抓紧实施。
附件:《关于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教育局
2012年4月11日
关于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六安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六政〔2011〕64号),积极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皖教秘基〔20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发展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实施奖补政策,引导更多的具备办园资格和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社会提供基本的、有质量的普惠性服务,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市、县(区)承担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制定出台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投入。
(二)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低收费服务,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质量。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区)为主,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级界定。原则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三类,一类园须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达到省级一类园(含优秀民办园)标准;二类园须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达到市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或优秀民办园标准;三类园须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达到县(区)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或优秀民办园标准。
(四)实行等级分类扶持。县(区)财政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县(区)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工作实绩给予奖补,积极争取省财政奖补资金。
三、认定条件及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备办园资质、收费较低、质量稳定,面向公众服务的民办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悬挂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志。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应相当或略高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规定的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高出部分原则上控制在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限额内,且低于同类型、同等级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需大、中,小班齐全,其办园水平须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幼儿园评估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0〕20号)和《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评估达到合格等级以上,年检合格。
(四)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应依照评估确定的等级,适当拉开各等级奖补差距,发挥鼓励促进作用。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在当地面向全社会招生,无人、财、物赞助等门槛设置。
(六)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属于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原则上执行企事业单位办园奖补政策,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
(七)公办民助、公建民营性质的幼儿园属于公办幼儿园范畴,原则上执行公办幼儿园相关政策,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
(八)已经享受过政府财力、物力支持的民办幼儿园,如果列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范围,须将已经享受奖补的财力、物力折算为奖补资金总量,对不足部分予以奖补,防止重复奖补。
(九)符合申报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向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准,予以分等定级,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每年核定一次。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及教师与公办幼儿园及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维护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
(二)各县(区)应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要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查处乱收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入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补贴的资金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玩具、添置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三)各地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检测体系,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保教质量的监督指导,保障其健康发展。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财务管理混乱、乱收费、弄虚作假及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及时认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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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 填表人 |
年 月 日 |
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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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行次 |
上年度执行情况 |
当年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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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园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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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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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惠普性民办园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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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园幼儿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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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惠普性民办园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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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教师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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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惠普性民办园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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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惠普性民办园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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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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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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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收入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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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保教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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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捐赠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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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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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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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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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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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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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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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建设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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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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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补助(申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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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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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公用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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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设备购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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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于园舍维修改造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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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惠幼儿园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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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惠幼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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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9号)精神,鼓励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和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意见》(皖教秘基〔2012〕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充分调动各方面举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通过奖补政策实施,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城市学前教育发展,积极鼓励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并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满是人民群众基本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市、区政府承担城市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金安区、裕安区应制定具体的奖补政策,先行先试,对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实施奖补。市政府根据区政府工作实绩给予奖补。积极争取省财政奖补资金。
(二)积极鼓励、引导具备办园资质的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申办普惠性幼儿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
(三)金安区、裕安区对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进行分级界定,按照等级分类扶持。原则上,分为三类,一类园须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达到省级一类园标准;二类园须被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达到市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或优秀民办园标准;三类园须被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达到区级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或优秀民办园标准。
三、认定条件及办法
享受优惠政策的幼儿园包括城市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团体等利用国有或集体资产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儿园,以及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普惠性幼儿园。
(一)幼儿园在接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的同时,积极面向社会招生;
(二)幼儿园资产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无产权纠纷;
(三)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其收费标准原则上执行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另收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
(四)幼儿园小、中、大班齐全,平均班额30人左右;
(五)符合申报资格的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幼儿园办园主体,可以向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准,予以分等定级,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幼儿园要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的学前教育服务;要规范办园,规范办班,规范收费,规范教学;要坚持科学保教,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切实保障在园儿童安全。
(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幼儿园的办园主体要定期研究幼儿园发展的重大事项,给与幼儿园一定的经费支撑,加强幼儿园队伍建设,按幼儿园核编标准核定人员,依法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地位和待遇;要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明晰产权归属,防止资产流失。办园主体不得随意将幼儿园转制由个人承包,也不得随意停办和撤销,确需转制、停办和撤销的须履行相关手续,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经当地政府批准。
(三)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的管理。对资产变卖、转制为私人举办的,按照民办幼儿园办园相关规定办理准入手续,避免出现无主管理、无证办园、资产流失。对资产不清的,要督促相关单位明细资产;对承包办园的,要加强资产监督和审计。
(四)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进程,将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发展,扩大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相关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适龄幼儿一样享受平等入园的权利,为方便其入园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五)金安区、裕安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的学前教育服务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他各县、区也要比照制定鼓励县城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的学前教育服务和保障进县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具体实施办法。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情况,建立电子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及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奖补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幼儿园情况汇总表
县、区教育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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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单位 |
在园班级数 |
在园幼儿数(人) |
在岗教职工数(人) |
经费投入(万元) |
奖补资金(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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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面向社会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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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专任教师 |
小计 |
办园主体 |
收费 |
社会捐助 |
其他 |
小计 |
其中市级 |
其中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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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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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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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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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情况汇总表
县、区教育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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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适龄幼儿数(人) |
在园幼儿(人) |
毛入园率(%) |
经费投入(万元) |
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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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进城务工子女 |
小计 |
财政投入 |
办园主题投入 |
收费 |
社会捐赠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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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 |
省内流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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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皖教秘基〔2012〕9号)精神,现就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以县(区)为主、先行先试”的原则,各县(区)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制度,切实解决家庭困难儿童入园问题。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奖补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地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绩给予奖补。
二、资助内容
(一)对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收费低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其他有证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二)学前教育资助标准由各县(区)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三)各县(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补助对象及申报、审批程序,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要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虚报办园规模、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四)各县(区)要制定学前教育资助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资助情况汇总表
县、区教育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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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幼儿园数 |
适龄儿童数 |
资助幼儿园平均收费标准(元/学期) |
每人平均资助额度(元/学期) |
在园幼儿数 |
资助人数及比例 |
资助经费来源(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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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公办园数 |
民办园数 |
人数 |
比例 |
小计 |
市 |
县区 |
办园主体 |
社会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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