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教育体育局公共服务清单
| 附件5 | |||||
| 市教体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 1 |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查询 |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25〕1号):第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3〕20号)第四条: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科 |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在籍学生 | |
| 2 |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办理 | 《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凭验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信息﹝2001﹞01号)第二条:文凭验证的范围为:在皖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第三条:安徽省教育厅授权安徽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具体实施文凭验证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各校毕业生文凭数据库建设工作,建立、维护全省毕业生文凭数据库,提供文凭查询、验证,并出具验证结论。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科 | 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 ▲ |
| 3 |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基本信息勘误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16〕25号):一、自2017年5月始,中职毕业证书由各市、省直管县按照全省统一格式印制、验印(证书印制种类、印制技术参数、证书编号方式见附件1)。毕业生信息数据处理由各市、省直管县负责。四、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补办、勘误、学历证明书办理等业务,由各市和省直管县自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科 | 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 |
| 4 | 市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附11:第五条: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 六安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教育项目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
| 5 | 自考成绩证明出具 |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证明出具方式的通知》(皖招考函〔2024〕15号)一、自即日起,我省自考成绩证明、自考毕业证明书和自考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出具调整为线上受理,经审核通过后出具电子版证明。考生可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式办理:方式一:考生通过皖事通APP安徽省教育考试证明出具服务专区办理。方式二:考生通过安徽省教育考试证明出具服务网站(网址:https://zm.ahzsks.cn)办理。办理前考生需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二、线上出具的电子版自考成绩证明、自考毕业证明书和自考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长期有效,验证有效期为180天,验证有效期内可使用皖事通APP扫描证明文件上的二维码,或通过安徽省教育考试证明出具服务网站提供的证明验证服务进行信息和签章的双重验证。三、系统目前支持出具2004年4月以来的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证明,当次成绩证明须待成绩公布并完成查分查卷工作后方能出具;自考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后申请办理的相应电子版证明,须经市级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后台审核通过后出具。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自考学生 | ▲ |
| 6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办理及信息核实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第二十条:六、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安徽省自考证明办理流程及说明》:自考毕业证书丢失,补办自考毕业证明书、自考毕业生登记表丢失,补办自考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1.考生登录安徽政务网或手机端登录皖事通APP,完成身份核验后,在服务栏搜索“安徽教育考试证明”,选择“自考毕业证明书”选项或“自考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选项提交申请,待审核通过后考生自行下载打印相关证明(建议彩打);2.因证件类型等原因无法注册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APP等特殊情况的需要到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自学考试毕业生 | ▲ |
| 7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毕业材料核实转报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6〕3号) 第六章第二十条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将准考证、《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交地级考办或者其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由地级考办指定的考试机构审核的,需报地级考办复审。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考办审核后报省级考办,由省级考办和主考院校进行审定。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自考学生 | ▲ |
| 8 |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5〕6号):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符合条件的应届中考考生 | ▲ |
| 9 |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考生 | ▲ |
| 10 |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视残、听残、智残儿童、少年 | ▲ |
| 11 |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补(换)发 |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五)《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人事科 |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申请补(换)发人员 | ▲ |
| 12 | 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2.《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语〔1997〕32号)第五条:鉴于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的测试工作量较大,并对省内其他地方的测试工作具有示范作用,经省语委同意,可建立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该中心的性质、任务与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相对应,接受同级语委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在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同级语委办公室和省级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报告工作。 |
六安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 | 公民 | ▲ |
| 13 | 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办理 |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皖教基〔2010〕25号):毕(结)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需高中学历证明,可持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学校证明、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科 | 普通高中相关证书遗失、损坏者 | ▲ |
| 14 |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基〔2025〕18号):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考试报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负责制定。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在各市、县(市、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户籍学生,可自愿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市、县(市、区)应设立报名点,办理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各市要积极推进网上报名工作,全面对接或使用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考生 | |
| 15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附10第二条有关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 六安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教育项目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 16 |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八条:(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 六安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教育项目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 17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参加考生 | |
| 18 | 普通高考信息发布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参加考生 | |
| 19 |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参加考生 | |
| 20 | 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参加考生 | |
| 21 | 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参加考生 | |
| 22 | 教师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六安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 参加考生 | |
| 23 | 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信息发布 | 根据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人事科 | 参加考生 | |
| 24 |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 |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教督〔2021〕2号):七、组织实施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过程监督,委托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承担业务培训、工具研发、数据采集、报告研制等工作。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组织和过程监督。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试协调和指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组织现场测试。 |
六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全市中小学学生 | |
| 25 | 心理咨询辅导 | 1.《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4.全面推进。要普及、巩固和深化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加快制度建设、课程建设、心理辅导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拓展心理健康教育渠道,建立学校、家庭和社区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协作机制,全面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发展,在学校普遍建立起规范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 2.《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教基〔2012〕14号):五、方法途径2.个别咨询与辅导。开设心理咨询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重要途径。对于极个别有严重或其他心理疾病的学生,要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接受治疗。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全市中小学学生 | |
| 26 | 国家助学金发放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第八条:(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二、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二(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六安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教育项目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 27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3〕7号):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转专业……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科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
| 28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 |
| 29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金发放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一):滋蕙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中西部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第三章滋蕙计划第八条:滋蕙计划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第十一条 滋蕙计划的资助标准为: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 六安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教育项目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
| 30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全市适龄儿童、少年 | |
| 31 | 普通高中学校转学服务 | 1.《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七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2.《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本县(区)内、同城区内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跨市或跨省转学的,须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能力,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就读。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科 | 普通高中学生 | |
| 32 | 普通高中毕(结)业证书发放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25号)第六章第十九条: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关于下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核发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14号)第一条:自本通知下发起,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受理有关事宜。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科 | 普通高中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学生 | |
| 33 | 中职毕(结)业证书发放 |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十三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第三十四条: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科 | 中职学校符合毕业、结业条件的学生 | |
| 34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一)试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县(市)并分县(市)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 六安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教育项目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 |
| 35 | 残疾学生职业教育服务 |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 六安市特殊教育中心 | 25周岁以下生活能自理的残疾学生 | |
| 36 | 义务教育、普高阶段学生休学、复学服务 |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25〕1号)第十六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 4.《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0〕25号)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高中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行政审批科 | 市属初中学校学生、普通高中学生 | |
| 37 |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 六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民办学校 | |
| 38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 |
六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民办学校 | |
| 39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8号)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其中,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六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民办学校 | |
| 40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
六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民办学校 | |
| 41 |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 六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民办学校 | |
| 42 |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六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民办学校 | |
| 43 | 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六安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 民办学校 | |
| 44 |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 (国办发〔2025〕27号) 三、(一)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各省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具体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等由各省自行确定。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1052号)第五条: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
六安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教育项目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学龄前儿童 | |
| 45 | 毕业生就业招聘服务 |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4〕3号):三、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开拓、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做好组织服务。学校可采取与企业联合办学、成立办学协作体、定期召开协作会、协议输送毕业生等方式,确保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可通过介绍推荐和组织供需见面会等形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可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利用学校优势,为学生创业提供专业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教育科 |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 |
| 46 |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21-2024)认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该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 | ▲ |
| 47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25年)》 二、(三)落实国民体质监测、国家体育锻炼、大众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标准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制度,建立居民体质档案。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群众体育科、六安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公民 | ▲ |
| 48 | 体育彩票兑奖服务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 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六安分中心 | 彩票中奖者 | ▲ |
| 49 |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申报 | 1.《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第十五条:按照“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体育模式,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由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 2.《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体发〔2021〕19号)。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 市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 | ▲ |
| 50 |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 3.《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体发〔2021〕19号)。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有独立银行账号,财务单独建账,并聘请一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 ▲ |
| 51 |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皖体青〔2024〕4号):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省体育局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评并向所属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自评和申报工作结束后,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开展推选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体育局申报“基地备选单位。 2.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 市、县(区)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业余体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 | ▲ |
| 52 | 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皖体青〔2014〕28号)第四条:“基地”由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 2.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 | ▲ |
| 53 |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 2.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有关通知文件。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 由各级政府资助或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以室内设施为主的,以满足城乡青少年在校外便捷、安全参加体育健身需要为目的,以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为主要内容,具有针对青少年身心特点的体育设施及相应配套服务设施的公益性综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或组织。 | ▲ |
| 54 |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体产〔2015〕10号):四、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级的申请: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市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2.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体规〔2024〕1号)第三条:各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体育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指导支持和日常监管工作。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体育产业科 | 法人 | ▲ |
| 55 | 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活动举办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八条: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主要任务的第五条: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六条:各地定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5.《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二条第七款: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省运会设青少年部和高校部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每3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若干单项全省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 6.具体的活动通知或实施方案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竞技体育科、教育科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学生个人 | |
| 56 | 体育教师、教练员培训 | 1.安徽省体育局《关于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具体工作职责的通知》(皖体人〔2011〕49号):青少年体育处工作职责:负责全省基层教练员培训。 2.《安徽省青少年体育“十四五”规划》(皖体青〔2011〕23号)。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竞技体育科、人事科 | 体育教师、教练员 | |
| 57 | 8月8日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 公民 | |
| 58 | 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二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自发组织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对公民自发组织的体育健身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 公民 | |
| 59 | 建设、维护、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2.《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382号):第一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 公民 | |
| 60 |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2.《关于印发《六安市2025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免考与缓考政策:原国家教委在《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对确实丧失了运动能力的残疾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其它免考体育的学生,按总分的60%的分数计入学生升学考试总分”。据此,我市对体育中考的免考、缓考相关事项,规定如下:1.因肢残丧失全部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考生,其成绩按体育中考总分值的100%计入中考总分。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全部项目或单一项目免考。其中,免考项目的成绩按照该项目分值的60%计分;参加考试的项目,以测试取得的成绩计分。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体育中考的考生,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考生,由所在县区教育招生领导机构于5月底前集中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期间,仍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办理免考手续,其成绩按体育中考总分值的60%计入总分。4.申请免考、缓考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因肢残申请免考的考生,须提供残疾证(残疾类别为肢残);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申请免考、缓考的考生,须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等证明材料。5.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包括医学专家、残联相关专业人士在内的审核组,对考生的免考、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对因肢残申报免考的学生,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安排2名以上的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目测,并由目测人签字。考生获准免考后,其免考申请表、免考证明材料及审核材料须存入学生档案。6.申请免考、缓考的程序: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六安市2025年初中学业水平体育与健康学科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缓考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六安市教育体育局竞技体育科 | 初中毕业生 | |
| 61 | 市体育中心免费及低收费开放 |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二、主要任务(六)营造健身氛围:推动场馆设施开放利用。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等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3.《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经字〔2015〕36号)第八条:体育场馆应当以体育本体经营为主,做好专业技术服务,开展场地开放、健身服务、竞赛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健康管理等体育经营服务。 4.《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一般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 5.开放管理办法、公告、通知等均可。 |
六安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公民 | |
文件下载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招生考试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