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六安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教体局发布时间:2023-03-2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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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全市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教育厅《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3.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因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1.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以及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1.3.4  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1.3.5  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气象、海洋、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1.3.6  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和省市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和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1.3.7  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市教育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

(3)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究判断,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5)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应急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具体划分情况分别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事件级别划定部分)。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基教科、职成科、督导室、民管办、机关党委、教研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电教馆、教仪站、行政审批科、项目办、勤俭办、资助中心负责人组成。

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市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请示报告。

2.2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教育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收集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报局领导小组,并按照科室职责,负责将有关信息传达到各职能科室;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进行各职能岗位的值班安排;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3  各处置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局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2.3.1  成立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基教科科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职成科、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人担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基教科,日常工作由基教科承担。

(基教科建议副组长不能由基教科担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工作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局领导组。统一协调、组织、指挥学校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决定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重大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工作等事项;拟定信息报送教育厅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标准、内容以及请求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拟定对外公布、公开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并报送局领导小组或局办公室统一发布;督查事发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3.2  成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组成员由人事科、计财科、基教科、职成科、督导室、民管办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工作组组成单位的具体分工:基教科负责全市(基教科建议增加“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成科负责中等职业学校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导室、民管办负责民办教育机构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计财科负责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资金的安排。人事科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工作组主要职责:指导各地和学校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学校防范和处理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工作进行督察、指导;收集全市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适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突发的灾难事件,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研究提出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通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等事宜;对一般灾难事故,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特大灾难事故,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派员赴现场参加安抚慰问和事故调查工作;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2.3.3  成立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基教科科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职成科、督导室、民管办、教研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教仪站、勤俭办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基教科,日常工作由基教科承担。

工作组主要职责: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卫生事件;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紧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地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4  成立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办主任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基教科、职成科、督导室、民管办、教研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电教馆、教仪站、勤俭办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项目办,日常工作由项目办承担。

(计财科建议去掉“市教育局救灾指挥部”,副组长改为项目办主任。)

工作组主要职责:在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工作。认真分析自然灾害对教育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灾情拟定动用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数额和分配方案。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3.5  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教仪站站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基教科、职成科、督导室、民管办、教研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电教馆、勤俭办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仪站,日常工作由教仪站承担。

(教仪站建议教仪站担任副组长不妥。)

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通过技术手段对校园网有害信息实施24小时监控;及时处置重大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上大面积传播或校园网系统遭受大范围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扩散事件;及时处置和报告校园网遭受境内外严重攻击,遇有极其严重、不可控制的大型安全事件。

2.3.6  成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市级联席会议)。组长由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市公安局、市保密局、市监察局各一名副局级领导组成员。常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基教科、职成科、督导室、民管办、教研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电教馆、教仪站、勤俭办组成。

应急处置工作组(市级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保密局、市监察局相关科室及市教育局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基教科、职成科、督导室、民管办、教研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电教馆、教仪站、勤俭办等负责同志组成。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日常工作由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承担。

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确认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决策;协调市直各部门行动。

2.4  县、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比照市教育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职责,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设定。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3.1.1  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报告,不得延报。各地、各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市教育局,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在向市教育局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等相关机关报告。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Ⅰ级事件,可直接报市教育局,同时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办公室。

(4)续报。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变化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1.2  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有条件的,使用保密电话或加密传真)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局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学校保持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息后,也尽快通知相关科室及其相关工作组办公室。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接报单位、接报人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意见,将重大、重要信息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厅有关领导同志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各应急小组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意见,编发信息专报,报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和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3.1.3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序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的初步判断和影响程度的初步评估;

(3)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初步反应;

(5)事态报送的其他事项。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  在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2.2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践能力。

3.2.3  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开支。

3.2.4  具体的预警行动详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

3.3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要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工作由各工作组具体负责并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局新闻办统一对外发布。必要时,也可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4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教育局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市教育局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同时报告市公安局。

4.2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教育局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市教育局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同时报告市维稳办公室、市公安局。

4.3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市教育局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5.2  物资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5.3  资金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5.4  人员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均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5.5  培训演练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各部门、各单位的培训演练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

具体保障措施分别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保障部分。

6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处置

6.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等标准原则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同时,从教育系统比较敏感的实际出发,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6.1.1  特别重大事件(1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Ⅰ级对待事件。

6.1.2  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6.1.3  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6.1.4  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适时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6.2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预防和预警

6.2.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经常研究影响学校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舆情的分析。密切注意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利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偶发问题进行炒作和煽动。对可能引起学生高度关注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特别是对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等容易激发学生情绪的问题,以及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重大文件活动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个性问题向共性问题转化,局部问题向全局性问题转化,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

6.2.2  信息报送制度

(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

(2)实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报告上级问题,并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防止因重视不够、应对不妥、处置失当,或者被敌对分子插手、利用而激发矛盾、扩大事端。

(3)市教育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和研究判断发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后各方面的反应,掌握发展态势。Ⅱ级以上事件直报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教育厅办公室,以及市维稳办公室、市公安局等。同时按照局领导小组要求,与有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联系,协助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必要时,局领导小组及时向市委宣传部等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信息,准确、及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与市公安局、市政府信息安全部门等沟通情况,提请协助和支持,加强互联网监控,坚决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2.3  信息报送流程

 

 

 

 

 

 

 

 

 

 

 

 

 

 

 

 

 

 

 

 

 

 

 

6.3  应急响应

6.3.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1)若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除按照Ⅳ-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市教育局立即启动预案,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适时组成工作小组,迅速深入各相关学校,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同时抄报市公安局。必要时市教育局领导小组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督促和调查。

(2)一旦学生走出校门上街集会、游行,学校要派人劝阻,如劝阻无效,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维护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游行队伍寻衅滋事,并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行为。学校要进一步动员和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及党政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班主任队伍和学生会以及学生党、团员骨干队伍的作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3)如公安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干部进一步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如学校必须作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4)必要时,由市教育局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市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执行。

6.3.2  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除按照Ⅳ-Ⅲ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时深入事发学校,指导、协助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校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和人员进入。学校党政领导、班主任和教师要深入班级、学生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局应急工作组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督促和调查。

6.3.3  较大事件(Ⅲ级)的处置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除按照Ⅳ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报告,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教育局。并根据事件引发原因,通知与事件直接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校领导到场,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6.3.4  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对张贴者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分别情况予以处置。对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迅速清除,防止扩散。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6.4  应急保障

6.4.1  预案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反应的主要内容、本人的位置、职责等,保证需要时,能够快速到位、规范行动、有效处置。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对预案进一步完善。

6.4.2  队伍保障

不断壮大维护学校稳定工作队伍规模,改善队伍结构,形成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思想工作、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队伍,并建立预备队伍。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管理,解决必要的装备和经费,使这支队伍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特别是要坚持德才兼备和专兼结合的原则,选好、配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6.4.3  技术保障

加强快速维护学校稳定体系的基础建设,推广和完善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支防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为师生提供全方位的求助、咨询和服务,提高校园整体防范水平,防止因治安事件引发影响稳定的事端。

6.4.4  物质保障

坚持平战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后,要全力做好处置人员和事件参与师生的必需生活、医疗救助、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5  善后与恢复

各学校在后期处置工作中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合理要求,安抚和平静师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6.5.1  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

6.5.2  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在当地维稳、综治部门领导、指导、协调下,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6.5.3  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及时帮助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关心和安排好有困难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审慎处理好校内人事制度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校办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

6.5.4  事件平息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学校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引发事件产生的原因移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并报局处置工作组,局事故安全类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起草总结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小组审定后视情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和教育厅办公室。

7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教育部、教育厅制定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按事故灾难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I级一IV级。

7.1.1  特别重大事件(I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7.1.2  重大事件(II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7.1.3  较大事件(III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7.1.4  一般事件(IV级):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7.2  应急处置措施

7.2.1  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室)报警。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2)采取诸如切断电源、煤气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解决好教师、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7.2.2  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2)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电源、煤气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7.2.3  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处理办法

(1)有水面的学校,事先要制定并落实救援措施,配备专用救援设备;

(2)学校发生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救援部门要立即  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

(3)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在第一时间赶  赴现场亲临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溺水者进行人工呼吸或进行落水人员防冻伤等应急抢救处置;

(4)对于冰面溺水事故,要科学处理,有组织地救助,避免因冰面大面积塌陷造成继发性伤亡。

7.2.4  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办法

(1)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排查拥挤踩踏事故隐患,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学校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事发学校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同时请求当地政府支援、帮助;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7.2.5  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2)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如果发现肇事者或者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4)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7.2.6  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理办法

(1)学校应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当地教育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划定污染区;

(3)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协同政府有关专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迅速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5)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  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  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8)发生重大事故,学校还应在l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7.2.7  恶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3)学校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涉及外籍师生的,要尽快按规定报告各级外事部门。

7.2.8  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化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2.9  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

(2)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3)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校和事故现场两部分工作,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7.2.1O  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的处理办法

(1)学校后勤各部门要做好食堂、食品仓库、配电房等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暖和通讯保障部门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发生跑水、断电、燃气泄露等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当地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等饮食供应部门以及蓄水池、供水塔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地方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7.2.1l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和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具体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2)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应本着控制事态发展、积极治病救人、努力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保持稳定的原则,处理所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

7.2.12  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疏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7.2.13学校突发事件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还应及时向各级有关外事、公安部门报告;

(3)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求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4)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妥善处理,避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7.3  善后与恢复

7.3.1  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应立即设立恢复中心,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到: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  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作好事故案件侦破调查工作。

7.3.2  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危房及其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当地政府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8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8.1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可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8.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稃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O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暴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区域类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O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8.1.6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8.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8.2.1  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A  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

B  进程报告

I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C  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厅处置工作组。

(3)报告内容

A  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  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  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8.2.2  信息发布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省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省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8.2.3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8.3安徽省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8.4  应急反应

8.4.1  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需要,及时报请市教育局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8.4.2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8.4.3  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当地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8.4.4  l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区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按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教育厅应急工作组的要求,启动本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本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与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各项防控应急措施。

(3)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反应

市教育局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市教育局应急工作组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判断,启动市教育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行集中办公并24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必要时市教育局应急工作组派主管人员或专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指导并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对当地学校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学校突发卫生事件防控及应急措施;

协调和帮助当地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教育系统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事件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督促各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各地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等。

8.4.5  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客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11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对当地学校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助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启动本市教育系统应急预案;

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必要时派专家指导当地的紧急处置与救治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协调和帮助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各地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的应急反应

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指导和督促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迅速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协调和帮助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与困难;督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8.4.6  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区教育局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急措施。

(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4)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的应急反应

市应急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

8.4.7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学校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领导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和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检,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

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的适当范围内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县区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发生地的县区教育局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赴事发地点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积极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学校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积极主动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启动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主动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接到学校的报告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包括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必要时邀请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向有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县、区认真开展防控工作等。

 

8.5  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8.5.1  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8.5.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8.5.3  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8.5.4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9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9.1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I级~III级。

9.1.1  I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9.1.2  Ⅱ级事件: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9.1.3  Ⅲ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9.2  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9.3应急处置措施

9.3.1  应急反应

(1)预报后的应急反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

预报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预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A、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B、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确有必要时(如遇洪水即将暴发、强台风可能袭来等极端恶劣天气时),学校可自主决定停课。

C、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D、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保护工作;

E、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F、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教育师生员工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的应急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A、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立即运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受灾地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灾区取得联系,及时了解灾情及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运转能力,并据实部署工作。

受灾地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灾区教育行政部门收集灾情数据,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逐级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视需要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市教育局领导迅速召开局有关科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灾情;市教育局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协助市救灾指挥部和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B、I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II级事件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市教育局根据灾情情况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各级各类学校救灾指挥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迅速报告灾情。市教育局救灾指挥部根据报送的灾情情况汇总、分析后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报省教育厅、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及其应急处置工作组。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同时了解灾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确定教育行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由市教育局报送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和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教育机构对灾区进行援助。

市教育局救灾指挥部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或各级各类学校所报告的灾情,及时向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和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灾情,并提出自然灾害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和单位研究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灾害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根据灾情和受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的请求,市教育局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科室和单位。有关处室和单位按市教育局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C、II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111级事件发生后,受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并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市教育局救灾指挥部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9.3.2  灾害发生后应急措施的主要内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属地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协助交通部门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

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恢复被破坏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灾民安置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消防

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8)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治衍生灾害的发生。

(9)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资金

市教育局计财科做好应急资金的准备工作。

(11)接受外援

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为教育系统提供的紧急救援。

(12)宣传报道

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协助民政、外经贸、外事等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13)涉外事务

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口单位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的接待工作。

9.4  善后与恢复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9.4.1  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9.4.2  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9.4.3  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9.4.4  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对因玩忽职守、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4.5  配合有关部门作好事故调查工作。

10  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O.1  预防和预警机制措施

1O.1.1  预防预警信息

市教育局信息安全部门通过实时监测,及时与国内外安全组织交流,收集安全信息等手段获得安全预警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状态和发展趋势,给出预警信息并及时处理。

1O.1.2  预防预警行动

网络和信息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分析安全风险、准备应急处理措施,建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监测体系,控制有害信息的传播,预先制定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通报机制。

(1)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分类

中小学校校园网面临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一般包括:

关键设备或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水、火、电等)造成的物理破坏;人为失误造成的安全事件;蠕虫病毒等恶意代码危害;

人为的恶意攻击(包括拒绝服务、系统入侵、篡改主页、窃取敏感信息、散布有害信息等)

(2)应急准备

各网络和信息中心明确职责和管理范围,做出被管对象和相应风险列表文档。

各校校园网由学校和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各级网络和信息中心按要求安排应急值班,并将值班安排上报。确保到岗到位,联络畅通,处理及时准确。

(3)具体措施

A、物理环境  建立落实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建立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机房环境,并落实以下预防措施:

  • 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水、防静电、防尘。禁止任何非授权人员进入;
  • 建立备份电源系统,并定期检查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 建立重大安全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机制;
  • 对所有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等基本技能进行培训。

B、网络设备和通信线路

  • 核实路由器操作系统安全、及时安装补丁程序;
  • 禁止未授权访问,授予管理员不同权限,关闭非必要服务;
  • 实时监视和监测,及时排除故障、处理入侵攻击。

C、计算机系统

重要系统采用高可靠硬件、稳定软件、进行备份等措施,落实数据备份机制,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 安装稳定的操作系统和最新补丁,并定期更新;
  • 关闭所有不必要端口、服务和帐号;
  • 安装有效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特征库、升级扫描引擎;
  • 严格限制内部用户的访问权限;
  • 对用户和管理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 对关键系统实施全时动态监测;
  • 对重要的数据定期备份。

D、重要的信息系统

  • 重要的信息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建立严格的信息上网审查制度;
  • 对于单位或部门的主页、邮件等各种服务器,除了严格设置主机系统安全以外,必须建立硬件或软件防火墙保护主机的安全;
  • 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建立7×24的全时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E、各级网络边界控制

  • 在各单位局域网边界建立防火墙,在重大安全事件爆发时可以实施访问控制;
  • 在邮件服务器前配置反病毒和反垃圾邮件网关;
  • 安装入侵检测系统,监测攻击、病毒和蠕虫的发展,及时发现重大安全攻击事件;
  • 控制有害信息经过网络的传播,建立网关控制、内容过滤等控制手段。

(4)报告

所管辖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发生事件后,立即启动安全事件处理流程,分析、定位事件的来源和危害程度。

出现部门内所管辖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时,一般事件在部门内报警并作相关处理。重大事件和影响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时,向管理上级紧急报警。必要时逐级上报。

一般安全事件,可向入侵者所在的网络管理员投诉;严重安全危害事件(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及破坏国家信息安全的反动政治言论),应当及时消除、保留证据,并按应急组织体系向上一级报告,请示进一步处理的决策。

10.2  应急响应

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应紧急通知信息主管负责人,及时消除非法信息,恢复系统。无法迅速消除或恢复系统、影响较大时实施紧急关闭,并紧急上报。

1O.3  应急保障

l0.3.1  组织保障

(1)市教育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协调处理校园网的信息安全突发事件。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与当地公安部门、通信管理局等国家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衔接,明确与当地电信运营商、供电公司等运行安全相关单位的责任划分和应急协调机制。

1O.3.2  通信保障

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收集、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内部及与其他相关厅局的应急联络信息。

各县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地区范围内的应急处置通信联络信息。

上述联络信息需及时更新,确保应急联络渠道畅通。

10.3.3 流程保障

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起所管辖范围的网络和信息、应急处置处理流程,负责应急处置各类网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

安全事件处置根据事件出现的位置和范围按分级原则进行。

出现本层次应急处理流程中断、应急处置无法进行,或者事态范围扩大超出本管理区域时,按照事件升级的原则向更高层次紧急通报处理,避免延误。

1O.4善后和恢复

网络和信息应急事件,除在事发时按安全管理要求上报市教育局和其他管理部门外,应急处置后还应对重大事件作总结报告,上报省教育厅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1  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1.1  考试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确认

事件等级分类及条件。国考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省级教育考试的事件等级参照国考等级确认)。

11.1.1  Ⅰ级事件。在我省辖区及其它一省以上(含一省)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广。

11.1.2  Ⅱ级事件。

情况一:在我省辖区及其它一省以上(含一省)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

情况二:在我省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广。

11.1.3  Ⅲ级事件。在我省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

事件等级确认主体。国务院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确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国考)突发事件等级,安徽省省级联席会议确认我省组织的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等级。

确认程序。发生在我市的国考或省考事件由我市招委会议做出初步判断并上报,由省级联席会议确认突发事件等级并上报。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考点或考区发生拟考试题泄密后,事件发生地招委立即对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上报市招委,市招委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判断,同时上报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为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成立六安市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基教科、职成科、督导室、民管办、教研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电教馆、教仪站、勤俭办负责人组成。一旦发现试卷内容泄密或群体性舞弊事件,工作组立即按本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11.2  考试期间,网宣部门、电信公司应安排专人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散布,发现或得知有关网站发生此类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实行封闭;根据需要,可采取措施控制其它通讯手段的通讯范围,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工作组报告。

11.3  如发生泄密事件,立即向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公安局立即介入并对互联网严密监控,与网宣部门、电信分公司密切配合,控制信息的传播,立即采取行动,进行侦查,尽快控制有关嫌疑人,将侦查情况及时向工作组报告,由工作组逐级上报。

如发生泄密事件,宣传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公安部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介对泄密事件的报到和炒作。

如发生泄密事件,监察局、保密局参与对事件的定性和查处工作。

执行上级指示,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并做好善后工作。

12  附则

12.1  本预案是全市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地和各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校的应急预案。市教育局和市属学校应急预案须报市教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2.2  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  预案启动实施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12.4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12.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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